本文原刊载于《法律史与*治思想研究》年第3卷,作者为马蒂娜·卡卢辛斯基。原文为法语。经作者授权,本译文发表于“上外法学译丛”《法律教育的未来》(张海斌主编,法律出版社年版)。译者:谷明杰,上外法学院级多语种法律硕士。因篇幅缘故,注释从略。
”20世纪70年代的主题是“动荡”和“建设”,在那个年代,司法和法律以*治或带有*治色彩的特殊方式发挥着作用。(布鲁亚安纳特瓦案,围绕“红色法官”展开讨论,标志着“法官工会”的诞生)。
受到年5月事件的影响和马克思主义(葛兰西,阿尔都塞)辩论的激发,法律领域独立出来。马克思主义的论断获得了成功,尤其是在经济学家和一大批知识分子中广泛传播。这些知识分子在年运动中想要重新定义一个更加公平的生活共同体。
法律批判运动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法学教育问题、法律职业培训问题是这场由青年法学家、教师和科研人员发起的科学和*治运动的核心问题。
法律批判协会由四个被法律界所熟知的人发起,他们分别是:让-雅克·格莱扎尔,菲利普·迪雅尔丹,雅克·米歇尔和克洛德·朱尔内。这些人彼时都是教授或助理教授。协会的形式和基础都是具有颠覆性的,组织成员通过参与对成文法的讨论与修改,试图提出一个真正的学术活动来对抗他们认为过于保守的教学方式以及机构中的*治问题,从而打破学术等级。该协会中的成员在早前已经是法国全国学生联合会(UNEF)的成员,这一组织将左翼势力和高校教师工会(SNESUP)联合在了一起,是一个真正的多元化联盟。所有“法律批判”运动中的成员在成为*治活动分子之前就已经联合在了一起。
“法律批判”运动是一项省际运动(里昂和法国南部,特别是蒙彼利埃,图卢兹和尼斯),它通过一本以教育作品集为主要内容的杂志——《诉讼》,举办反教科书活动、会议和研讨会来发挥作用(在拉尔布雷勒,之后在古特拉斯昂弗雷举办研讨会)。在“法律批判”协会诞生于年的同时,它们公布了自己的宣言,这一宣言为运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这场运动在一个充满对抗的法律领域扎根。如此,我们正在对抗一个一般来说对思想更新不敏感的领域(不仅仅是对马克思主义),这使得法学院在研究和教学方面处于极为孤立的境地。因此,“法律批判”运动与处于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学说相对立,并采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也就是以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为主。
一场巨大的工程:法学教育改革
“法律批判”运动强调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重新对法律进行思考。对于该运动的创始人而言,其目标在于转变过于保守的法学教育实践。运动的本质目的在于将教学活动包含在批判分析的讨论对象之内。
促进深入研究的教学手段正在被一一提出。实际上,运动的发起人如果是科研人员,他们大多数也同时是大学教师。要实现社会*治转型的目标,需要对学生进行进一步的培养,特别是在法律学科方面。批判运动的目标在于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科学来阐释既有意识形态的哲学本质。
该项目还有利于发展另一个关于法律和国家的观点,也是更重要的,即建立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他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只为法律科学开辟了道路,但这条道路仍需要建设,以便为后人,特别是学生们提供发展方向。这就是当他们决定推出《诉讼》杂志时所立下的雄心壮志。
他们需要的做是打破当时在法学院中所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这些法学院开展的法学教育只是对法律本身的学习,也就是通过展示一些抽象名词组成的规则以及在抽象的体系里进行论证。法律,从长远来看,也是通往社会主义的一个通道。虽然他们最初宣布的目的是进行理论建构工作,但很显然,他们需要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宣传理论思维而非进行理论建构。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明上述方法的多学科质量及其多样性和现代性。“法律批判”运动的发起人希望“致力于探寻*治-法律的先决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开展关于社会形态权利的广泛辩论,并创造观念,没有这些观念,就不可能理解和转变我们的社会。”
随后,《诉讼》杂志完美地代表法国“法律批判”运动进行了理论建设工作,大学教师和助理大量参与意见讨论,这就是让-雅克·格莱扎尔所说的:
这次运动是建立在我们实践的基础之上的。就我而言,我做过许多教学实验,这种方法也一直在持续。我总是组织“批判”类课程,例如在我和教学团队一起授课的宪法课上,在和皮埃尔·布朗克-格内共同组织的研讨会上,“国家*体社会科学与研究方法”课程上、在格勒诺布尔法学院的大学第三阶段第一年课程《公共管理》课上。很快,在我年来到法学院时,我就负责任教大学第三阶段第一年的《国家法》课程(以前的公法课),我转而建立了一个以构建公共管理部门为目标的“第三循环”。因此,我所有在法学院所进行的活动(稍后再谈我在法学院之外做了什么)始终存在着“法律批判”这一轴心理念,但是批判主义究竟是什么?它是一种从历史视角,一种从法律的社会视角,所引发的*治立场,可以称为“反自由主义”。
大学法学教育的现代特征
大学法学教育中开始逐渐显现出法律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对一些人来说,教育的多元化代表了自由主义体系中思想自由的表达。诚然,多元化要在折衷主义和融合主义的夹缝中求生存。法学家并不缺乏变革精神,但法律科学的革新似乎注定要以失败告终。
另一方面,新的反思却与之相反地在无意之中成功地再现了现行社会的统治形式。法学家在创新方面的困难可以通过以下事实获得解释:先决条件和初始思想来自相同的思维模式,因此有必要探究使大学法学教育趋于保守主义的隐含哲学。最后,现代化的实证主义潮流得到了回归并依然处于首要地位
什么是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相比具有不可简化的特殊性的观念构成了一个统一的要素。这一要素对于法学家群体来说非常明显,并且允许他们认识和认同自己。上述观念在历史长河中流传已久。
雅克·夏维利埃很好地分析了特吕谢的报告,报告展示了其围绕法律研究与教学的特殊性所做的评注,并指出“因此,专业化是法学家的核心特点,因为它是体现法学教学与其他大学学科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基础”。
为深入讨论这个问题,我将借助“法律批判”运动的三位发起人的作品进行观点展示,这些发起人及其作品在运动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米歇尔·米耶尔,让-雅克·格莱扎尔和杰奎琳·加蒂·多姆纳克。
米歇尔·米耶尔是“法律批判”运动的最具代表性的发起人之一。他的作品和书籍开创了这个文化集团的起源,其作品中包含了他在阿尔及利亚的经历。事实上,阿尔及尔大学是大学研究(包括法学研究)改革的“实验室”,也是年至年间法学家和许多知识分子变为运动发起人,公民代表,*治家和战士的通道。有必要指出这一阿尔及利亚通道的重要和形成作用以及对发起人这一篇章的质疑,即阿尔及尔大学米歇尔·米耶尔的法律介绍课程。
该课程属于第一年的法学教育,更准确地说是“法律科学入门”,主要讲述重要的法律概念,如实证主义,宗教主义,自然主义,同时也讲授马克思主义,并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讲授法律认识论。本课程是米歇尔·米耶尔在年创造先锋作品《法律批判导论》的基石,奠定了“法律批判”运动的声誉基础,标志着20世纪70年代的批判法律文学的发展。根据作者所讲,本书是作为学生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课本。而事实上,本书面向更广泛的受众,也适合对法律感兴趣的新手阅读。它追求双重目标:一是以教学为目标对法律自身以及周围的法律环境进行反思,二是对传统上仅仅通过推荐教科书或只是简单地讨论“法律是什么”的教学方式进行批判。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同时介绍法律批判理论的概念及理论框架,是法律批判的配套教科书。
米歇尔·米耶尔的建立的“集团”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一直学习的经典法律概论提出了质疑,这也是他的教科书的标题。他的批判性分析主要侧重于四本大学一年级法学教育最常用的教科书。
米歇尔·米耶尔坚定地将目标对准教学法,他希望促使法学初学者以反思的方式思考他们的研究对象。事实上,这一目标是改变法律教学和学习实践,因为传统上,法律的入门课更多地是在法律课程中教授已有的知识,而不是对法律进行批判性思考。但传统的课程并非对所有这些都是中立的,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特点。
米歇尔·米耶尔的目标是从法学教育出发,引入一种科学方法,揭露未向学生展示的灰色区域。他强调认识论提问的必要性,以求寻找到真正的法律科学。实证主义思想的法律入门课程仅限于描述单一可见的内容,米歇尔·米耶尔捍卫一种批判性的思想,辩证地认为世界是复杂的,相对现实的。
构建法律科学则需要超越仅研究法律规范的层面:所谓的技术,可以定义为简单反映法律体系,因为它在表面上并没有解释其形式和内容。尽管法律技术使得法律规范的内容有可能被解释,比较并应用于其所适用的案例当中,但是,它无法确定法律规范背后的内容,不能够解释其经济和社会功能,与之相对,“法律批判”运动将此作为一个目标。
解构阶段在建立法律科学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这一点在米歇尔·米耶尔的作品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在《法律批判导论》一书中,作者认为对承认法律学科的科学性质的障碍的认识论质疑侧重于识别“法律体系的虚假陈述”。作者指出,法律制度的特点是虚假的“既有概念”,可以通过分析法律和法律分类的“依据”来识别。根据实证主义原则,法律的基础可归纳为三个要素:法律主体,国家和国际社会。实际上,这三个概念不是既有概念,而是历史概念,即特定社会和特定时刻具有某种功能。此外,米歇尔·米耶尔正在解构传统的法律分类,特别是通过树立以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公法和私法,事物和人为代表的对立观点。
公法-私法的对立分类并不普遍,最终只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效。同时,事物与人之间的区别并不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生产发达的地区,人已经成为货物生产和流通系统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看,他肯定了在法律思维中引入辩证逻辑的必要性。在《法治-宪法批判概要》一书中,米歇尔·米耶尔不再以解构模式而是以富有成效的方式,根据生产方式对国家进行分类。
让-雅克·格莱扎尔专注于研究法律产生的社会学层面,与法学家的职业培训和行*科学的发展相结合,展示了意识形态和非批判性教学的特征。让-雅克·格莱扎尔的著作《国家*治法》运用历史方法对行*法进行研究。他观察到,在十九世纪的高层*府中发生了人事变动。第三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与帝国时期的统治阶级不同。第三共和国时期,大多数法学家来自小资产阶级。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开始变得自治,以培养区别于统治阶级的*治人员。尽管有私人开授的法律课程,法学院仍然是法国的主要法律教学场所。
然而,高级*府官员入职前的培训地点仍然是自由*治学院,因为学校采用收费教学的模式,只有生活较为宽裕的学生才能入学。因此,统治阶级实际上控制了法学院和培养高级*府官员的自由*治学院的法律教学。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学家在法国社会中的作用逐渐减弱,他们不再占据*治人员的中心位置。但是,法律仍然发挥着核心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对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让-雅克·格莱扎尔表示,年10月1日法令通过改变公职人员的招聘方式影响了法律教学的变革,而大学似乎没有充分适应新的需求。
但是,年10月1日法令的核心要素是确立了以竞争方式进入国家行*学院的招聘模式,这清楚地表明了高级*府官员招聘民主化的愿望。该法令还创建了*治研究所,以补充大学提供的,尤其是在社会科学,行*科学或经济科学领域的教学。早在年,大学内部就一直在反对*治科学的教学。虽然*治研究所在全国范围内平等分布,但各省的*治学院和巴黎的*治学院之间的差距迅速扩大,后者成为了著名的巴黎*治大学并迅速获得了类似于自由*治学院通过竞争方式招募的资产阶级学生。然而,这可能导致巴黎*治大学仍然是进入国家行*学院的“皇家之路”。因此,高级*府官员的选拔制度的民主化道路变得微妙起来。这引致了更多对于已经失败多次的改革的审视和分析。
让-雅克·格莱扎尔将法学家的职业培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他所进行反思的出发点是揭示法学教育将会对正在进行的和未来的法律制定产生影响,因为接受教育的法学生在从业后将会参与法律的制定。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位发起人分析了法国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教育方式的本质,其结果是对迫切需要改革的教育制度提出了严厉的批判。
前法学院对于教育系统的垄断揭示了学说层面的多元化。三种主要的学术流派并存。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是实证主义流派。对于实证主义的支持者来说,法律被贬低为有效的规范,并被认为是中立的。这种分析方法导致了严格的形式主义和国家干涉主义,受到第二种流派的代表,法社会学学家的强烈批判。
后者拒绝法律的制定过程与社会现实相分离。感谢第二种流派,法律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是它引发了自由资本主义向新自由资本主义的过渡。第三种流派是自然法思想,是法律传统中最古老的一个流派。它认为规则的存在优于它必须尊重的实在法。
这种学说的多元化发展与公法学家和私法学家的著名分类方式密切相关。两者除了研究对象的差异外,在研究方法上也不尽相同。私法学家致力于在抽象的法律系统中探寻理由。公法学家则对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运作改革方式更有兴趣。两者的第三个差异是研究态度,私法学家秉持严谨至上的观念而公法学者则更加开放。
公法学家-私法学家的对立主要反映了自由国家内私法与公法之间存在的矛盾。据运动发起人称,新的对立方正在出现,甚至比前一种更加深入,也就是理想主义法学家和唯物主义法学家之间的对立,他们通过提出有关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来质疑自由主义国家的存在。这种新的对立与社会本身有关,新兴法学家质疑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学教育的分析必须是辩证的,即正确看待学科内部的矛盾。
有一件事是清楚的:法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并不顺利。时至今日,前法学院在法学传播方面的垄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创立新的分支机构,例如法律职业的技术教育学院和*治研究所并没有带来任何改变。法学院垄断的教育制度的维持确保了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这一特点与法学教育的历史有关。
前专门学院的创建源于拿破仑帝国特定背景,拿破仑致力于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前法学家在法学院的主导地位也是法学教育奉行保守主义的一个因素。在司法案例中寻找新的研究方法的新兴法学家几乎没有影响力。将公法纳入法律教育体系使得法学教育思想逐渐开放,但法学院的世界仍然是封闭的。
这导致了很明显的后果。由于对其他社会科学的封闭,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几乎没有变化。直到今天,讲座课也是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方式。其讲授的内容十分抽象并且完全脱离社会现实,这使学生不能应对社会的复杂性。更糟糕的是,学生成为法律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辅导课的设立也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由于其于讲座课而言只是居于次要地位,辅导课的目标通常只是完成实证主义的演说。
法学教科书也是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课本上展示的是纯技术层面的而非基于社会现实法律。这一观察在今天仍然有意义。法律教科书和讲座课都满足于用描述性方法对法律进行讲授,排斥所有解释或批判层面的分析。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法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太大变化,根据让-雅克·格莱扎尔的说法,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彻底的再思考。
法学教育问题也是杰奎琳·加蒂-蒙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