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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4 9:12:00

瓦房店市人民*府关于印发

瓦房店市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

申请强制执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瓦*发〔〕70号

各乡镇人民*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操作规程》业经市*府九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府

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

申请强制执行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瓦房店市人民*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瓦房店市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瓦房店市人民*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强制执行申请。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瓦房店市人民*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附属物)补偿数量、面积及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送达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在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答复期限内,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尚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就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答复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瓦房店市人民*府,由市*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瓦房店市人民*府作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实施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的,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可自期限届满后向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位置、权属等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四)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瓦房店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求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的申请后,经瓦房店市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收项目专题办公会,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付土地情形的,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向被征收人发出《交付土地通知书》,通知被征收人在《交付土地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自行搬迁和交付土地。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听证。

第九条《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的自行搬迁和交付土地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仍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的,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且不履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由瓦房店市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收项目专题办公会,研究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须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瓦房店市人民*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瓦房店市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交付土地通知书》《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征收人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瓦房店市人民*府进行解释。

来源:瓦房店市*府网站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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