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9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请大家紧跟小编步伐一起来看一看案例的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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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秦某某等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案例2:案外人徐某对付某与王某虚假公证申请执行监督案
案例3: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4: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案例5:王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6: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动物世界公司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秦某某等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年1月28日,秦某某等二人成立聊城某物资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聊城市代理销售某卫浴产品。年3月至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以他人名义进货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万元,税款69万余元。
年8月4日,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以秦某某二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9月16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专业办案团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认为根据二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可以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次日,依照《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进行了公开审查听证,现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不起诉的意见,经评议,由高校教授、律师等7名人大代表、*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组成听证员一致同意对二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9月18日,召开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9月25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邀请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聊城市公安局、香江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计10余人参加宣告活动。
“慎诉”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并非“一味从宽”,亦非“法外开恩”,而是“一视同仁”,是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法律*策界限,综合量刑情节作出的审慎决定,为的是护航民营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办案的*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除犯罪数额外,应充分考虑案件存在的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刑事*策,本案二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代为补缴税款等情节,负责或管理的多家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就业员工数百人,纳税状况良好,且其中一人在疫情爆发初期驾车赴武汉抗击疫情两个月,有立功情节,应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检察公开听证和宣告是促公正、树公信的有效手段,能够加深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本案参与听证和宣告的人大代表等纷纷表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评价得当,社会危险性把握适当”,“公开宣告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和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检察力度”。
案例2:案外人徐某对付某与王某虚假公证申请执行监督案
年8月12日,付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付某向王某借款万元,由北京某公司(付某为其法定代表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借款及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年4月23日,北京某公司因纠纷起诉聊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法院调解,聊城某公司用其在建的商品房折抵应付款项,于年5月底前将房屋交付北京某公司指定的认购户。年11月17日,认购户徐某等57人分别与聊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并将北京某公司的债权凭证作为折抵购房款的凭据。根据前述公证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北京市某公证处应王某要求于出具《执行证书》,执行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4月18日,王某以上述《执行证书》向聊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预查封了上述折抵房产。
年9月17日,徐某等57名认购户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调查核实,涉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为北京某资产公司,该公司给付某银行卡转入万元,同时转出.25万元,这与付某与王某陈述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借款是万元而非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付某与刘某(王某的指定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付某名下泰安某公司万元股权转让刘某,对此,东平县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认定案涉万借款有足额担保,足以清偿。王某故意隐瞒借款真实数额,借款有真实担保的事实,通过公证获取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虚假诉讼。年12月17日,聊城市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案涉执行证书确有错误,王某涉嫌虚假诉讼,建议对本案重新审查。年3月4日,中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裁定不予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法院启动非诉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对虚假公证和违法公证的监督,强化对人民法院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推动完善多元化民事监督格局。
一是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穷尽合法调查手段。到东平县行*事务管理局、北京多家银行调取案件材料,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高度重视涉众、涉企民事监督案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本案涉及申请人数多达57人,涉案房产多达户,涉及多家企业,涉案金额高达余万元的情况,启动专业化办案团队细致审查,立足事实,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被法院采纳,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追求多赢效果。本案申请人中相当一部分是“拿身家性命”置换购房款的债权,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既保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3: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年至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件计万余元。期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包装铁盒、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赃款42万余元,董某某退缴9万余元。
年5月3日,B公司到东阿县公安局报案称,市场上有假冒B公司注册商标的阿胶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公司价格,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现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年4月1日,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姜某某等三人移送起诉。同年10月15日,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姜某某、董某某提出上诉,年6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阿胶自古以来就被誉为“滋补国宝”,东阿阿胶从汉唐一直是皇家贡品,成就了东阿“阿胶之乡”的美誉,当地阿胶产品享誉国内外,阿胶产业也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何准确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本地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办案的重点内容。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收集证据,委托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涉案阿胶片做成分鉴定,解决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按照聊城站发往长沙站的客观物流数据准确认定假冒阿胶片的销售数量,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坚持严惩态势,建议对姜某某、董某某不适用缓刑;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并积极促成双方赔偿事宜,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充分延伸检察职能,主动走进阿胶企业,在阿胶行业协会设立了“阿胶品牌保护检察服务站”,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案例4: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刘某某与杨某某系莘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工友。年6月10日14时许,刘某某在莘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保全室和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致杨某某肋骨骨折,刘医院治疗,在受伤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二人因赔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杨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指定地点等候处理。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年6月10日18时许,杨某某报案至莘县公安局燕塔派出所称:年6月10日14时许,杨某某在莘县某纺织厂车间被刘某某殴打致伤,公安机关随后电话传唤刘某某,刘某某到侦查干警指定地点等待处理。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年7月13日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刘某某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7日莘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年3月23日莘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理涉企案件时,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企业发展状况等,慎重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本案过程中,莘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适用“四个一”工作法,通过一次社会调查,到二人生活的村委、企业进行座谈,了解到二人系修车工、拉纱工,均属于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村委、村民对刘某的评价较高,确保不起诉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一份不诉说理,向办案人员、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等人员充分普法说理,确保社会矛盾化解的彻底性和实效性;通过一次公开宣告,邀请企业代表、村委代表等人员参与,确保案件接受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一份追踪问效,对被不起诉人今后的行为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不起诉工作的监督性和完整性。本案中杨某某与刘某某系工友,多年来二人关系一直不错,案发也是因为偶发矛盾引发,也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为最大程度恢复社会关系、降低案件办理带给企业的负面影响,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给刘某某法律警醒,又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了纺织厂工作人员的稳定,有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持续性运转。
案例5:王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年10月份,临清市轴承市场某包装用品店个体经营者王某某,在未经哈尔滨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某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上述三家轴承公司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制品,其中,哈尔滨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包装箱个,瓦房店某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箱个,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张,哈尔滨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轴承质量合格证9张,瓦房店某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张。
临清市检察院在对该市市场监督局走访时,发现该局查处的本市某包装用品店存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于年10月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督促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检察院于年3月对该案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本案是临清市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探索行*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的重要成果,案件涉及轴承类商标标识,不但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临清市作为“中国轴承之乡”的声誉。
临清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依托两法衔接,开展立案监督,形成监督合力;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固定证据,完善多个商标权属证明,固定账目、单据、银行转账记录等查明涉案人全部销售数额;全面细致追诉,不枉不纵打击,瓦解非法产业链条上下游关联犯罪;延伸检察职能,净化营商环境,在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教育、警示相关企业和商户,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助力临清市打造优质、高效、开放的营商环境。
案例6: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动物世界公司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聊城市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在不具备饲养资质的情况下,于年1月31日以0元的价格从潍坊青州市李某处非法购买2只灰鹤用于展演活动。案发后,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聊城市苏海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收购的灰鹤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年11月14日,阳谷县公安局将聊城市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4月15日,阳谷县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经诉前公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年7月3日,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年7月31日,阳谷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聊城市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对阳谷县检察院诉求全部接受并积极履行,将2只灰鹤送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动物养殖机构饲养,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民营企业为展演目的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最大限度实现活体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的同时,以检察履职督促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完善相应野生动物饲养资质,助力营造宜居宜业的生态绿色营商环境。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处置新路径,为活体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安置提供了范例。案涉2只灰鹤均为活体,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诉讼时就考虑到涉案动物保护和安置的问题,明确提出判令由涉案单位将2只灰鹤送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动物养殖机构饲养的诉讼请求。本案办理为处置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积累了经验。同时,从护航民营企业出发,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并会同相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饲养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完善野生动物饲养资质,规范了野生动物交易和养殖秩序,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编辑:刘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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